民事赔偿先追“首恶” 私募基金应持牌管理 今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科技监管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野准备提交两份与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相关的建议,分别是《关于构建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责任分配机制的建议》和《关于修订、明确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牌管理的建议》。 张野建议,构建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责任分配机制,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明确按照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证券公司、服务机构的顺序判定承担责任。允许人民法院按照前述的责任顺序,将未被起诉的顺位在前的责任主体列为被告,切实追究主要责任人。依据各个主体的违法行为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及其与虚假陈述所致损失的因果关系大小,明确判定各个主体的赔偿责任比例。 张野认为,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对私募基金不设行政许可,仅要求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且不适用于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监管执法手段不足。建议修订《基金法》,明确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行政许可,实施持牌管理,同时将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纳入《基金法》规制。 构建证券市场民事赔偿 责任分配机制 记者:您今年建议构建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责任分配机制。民事赔偿责任是资本市场的一个老话题,新《证券法》对此也有进一步完善。您提出这一建议主要着眼哪些问题? 张野:新《证券法》完善了证券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特别是规定了欺诈发行、虚假陈述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连带民事赔偿责任,显著提高了证券违法违规成本,但对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中介机构之间如何具体分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未作出直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也未对此作出明确、具体、一致的规定。各地人民法院关于证券赔偿责任的民事裁判尚未形成较为明确统一的标准和立场,民事裁判与行政处罚在责任主体范围、中介机构责任大小以及追责逻辑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影响新《证券法》的实施效果,不利于形成权责对等、过罚相当、各方主体履职尽责的资本市场生态。 为进一步落实“零容忍”的执法理念,推动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加快完善配套制度规则,为稳步推进全市场注册制改革积极创造条件,建议有关部门深入研究并加快建立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责任分配的实施机制。修改完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等司法解释文件,有效贯彻落实新《证券法》规定,精准惩戒证券违法行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 记者:具体有哪些方面需要完善? 张野:一是确立追“首恶”的民事赔偿责任承担顺序。新《证券法》规定了控股股东、控制人、董监高、证券公司和服务机构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各个主体行为导致虚假陈述的责任程度并不相同,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作为“内部人”,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有“首恶”的责任。若不区分连带赔偿责任的顺序,则会导致责任混同,不利于划分责任主次,形成清晰的追责逻辑。实践中,受害投资者基于各主体民事赔偿能力的不同,积极向中介机构等“大户”行使求偿权,将导致实际承担责任与行为及过错程度的错配。建议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明确按照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证券公司、服务机构的顺序判定承担责任。 二是完善证券民事诉讼被告的确定机制,从华泽钴镍等多起虚假陈述案件来看,行政处罚和司法裁判认定的虚假陈述责任主体范围存在差异,一些未被行政处罚的中介机构基于连带责任机制被认定为民事赔偿责任主体,这将导致部分中介机构基于同一行为而承担不平衡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为保持追责逻辑的一致性和公平性,建议在司法解释中建立与行政处罚的责任逻辑和范围保持一致的被告确定机制。允许人民法院按照前述的责任顺序,将未被起诉的顺位在前的责任主体列为被告,切实追究主要责任人。 三是明确各方赔偿责任承担比例的具体原则。新《证券法》确立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民事赔偿责任并未进一步明确各方主体赔偿责任分配的具体原则。按照权责对等、过罚相当的原则,不同责任主体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与其侵权行为及主观过错程度匹配。建议在司法解释中明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各个主体的违法行为情节、主观过错程度及其与虚假陈述所致损失的因果关系大小,明确判定各个主体的赔偿责任比例。 四是明确连带赔偿责任过错推定事实的认定要求。新《证券法》规定了控制人、董监高、证券公司和服务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但在少数司法判决中,人民法院存在概括性推定的做法,即从发行人存在虚假陈述事实本身出发,直接推定中介机构存在过错,对中介机构不存在过错的举证不予认定和回应。在取消行政处罚作为前置程序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趋势下,建议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结合案件事实对各方主体的民事责任进行充分的论证说理。 私募基金 实行持牌管理 记者:您的另一个建议是关于修订《基金法》,您认为现在对于基金行业的监管存在哪些不足? 张野:近年来私募基金已成为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创新创业的重要力量,但在快速发展过程中问题和风险日益凸显。私募基金行业具有显著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外溢性,但尚未实施牌照管理,监管抓手严重不足。在我国金融体系中,银行、保险、证券等传统金融机构实行牌照管理,互联网金融机构经过专项整治后基本实现市场出清,少部分纳入牌照管理,地方金融组织实行属地监管和牌照管理,唯独私募基金行业实行事中事后监管,无行政许可,大量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和个人纷纷涌入,风险不断爆发。目前私募基金已成为金融监管的“洼地”。从境外情况看,2008年金融危机后全球普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行注册和持牌监管。 记者:您认为应如何加强对基金业的监管? 张野:我国私募基金领域的适用法律为《证券投资基金法》,但《基金法》对私募基金不设行政许可,仅要求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且不适用于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监管执法手段不足。建议修订《基金法》,明确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行政许可,实施持牌管理,同时将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纳入《基金法》规制。 华强北矿机市场回温 创投的钱也流向区块链 比特币价格大涨大跌已是常态,比特币背后的挖矿却再次成为市场热议的焦点。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发布的《关于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双控目标任务若干保障措施(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将加快淘汰化解落后和过剩产能,其中提到全面清理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2021年4月底前全部退出。 虚拟货币挖矿热潮的背后,挖矿作为高耗能项目,因为不符合节能减排、耗电等标签一直以来备受质疑。对此,记者再次走进深圳华强北,看看这个诞生过许多“矿机故事”卖场的冷暖。 矿机价格上涨 云贵川成“焦点” 众所周知,比特币主要是靠“挖”。其实,“中国制造”在过去几年牢牢垄断着各式矿机的设计和生产,深圳华强北已经成为全国乃至全球最大的矿机销售集散地之一。 乘着扶梯到华强北赛格广场4楼,“矿机”的字眼还是非常醒目。2017年,比特币经历了一轮暴涨行情,这里的矿机卖场人气鼎盛,许多原本售卖组装电脑的门店都改装成为矿机店。最近几个月,比特币价格虽然涨涨跌跌,但总体还是实现不少的涨幅。记者发现,售卖矿机的店铺仍在,但也不乏一些“人去铺空”的景象。“与去年年底相比,空铺已经少了很多,最近生意不错,矿机需求很大。”一家矿机店铺老板陈经理说。 比特币价格走高推动矿机需求激增,投资者纷纷加购高算力矿机,希望能趁币价处于高位之际,通过提高算力来获得更稳定的收益,这带动了矿机价格水涨船高。“这些阿拉丁L230T机器的价格是6850元,但现在很难拿货。”陈经理说,“去年年中一台蚂蚁矿机S19售价约1.5万元,如今现货价格可能要5万元以上,而且全新的几乎没了。” 记者登录比特大陆的官网发现,其旗下蚂蚁矿机所有型号均已售罄,新产品也无上架时间表。“基本不用去官网预订,那里全部都是被中介预订然后再倒手,很多人又开始炒矿机。”在华强北从事矿机生意的一位商户向记者表示。 一部小小的数字货币挖矿机,买家从深圳华强北购置后,或许就会被送到千里之外的矿场,曾经因“鬼城”而闻名于世的内蒙古鄂尔多斯曾是市场关注的焦点。其实,内蒙古自治区此次计划清理关停虚拟货币挖矿,并不是突然袭击。公开信息显示,早在2019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官网就曾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改委、公安厅、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关于检查清理整顿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的通知》。 “除了内蒙古,我们一般还会跟四川、云南当地的矿场联系托管,水力发电也比较环保。我们也曾经遇到一些矿场被关闭,所以都会尽量选择一些位置比较偏僻和人少的地方。”另一位华强北矿机卖家表示,“3到4月的丰水期马上就要到了,一定要玩玩。” 据悉,云贵川建设有大量水电站,此前由于外送通道不畅,水电资源并不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有效配置,弃水电量持续加剧。2021年初四川电力调度控制中心曾表示,2020年四川省全年水能利用率最终定格在95.4%,水电消纳工作成果显著。更有市场人士表示,随着国内虚拟货币挖矿环境变化,许多原国内矿场场主纷纷选择诸如加拿大、冰岛、哈萨克斯坦等国家设立矿场,来规避监管治理。 就在3月1日触底4.3万美元后,比特币价格出现反弹,3月2日亚洲交易时段一度重回5万美元高位。 机构扎堆投资区块链 比特币的疯狂上涨也引发了一级市场对挖矿公司的追捧,根据记者了解,最近国内创投机构对于挖矿公司的投资速度也在加快,获得融资的公司数量并不少,但是出于行业的特殊性基本都还处于尚未披露的阶段。 根据记者了解,启明创投也在区块链方面投入了相当多的资源,由核心创始人邝子平亲自主管,他之前在公开论坛表示,他对区块链这个领域也是几年前开始感兴趣,在大概一两年前开始作为一个新兵尝试投了一些项目。 他认为区块链这个大方向,有可能在未来十年、二十年会根本性地改变互联网的架构,甚至改变金融的架构,所以义无反顾地扎进了这个行业的投资。而谈及具体的投资方法论,邝子平表示投一个区块链基础设施的项目,还是要从技术来考虑,它到底用在什么地方。期待国内真正落地、利用到区块链技术的这些项目能够更多一些,非常期待区块链商用落地场景的这一天可以早日到来。 在启赋资本副总裁黄焱华看来,区块链本身就是一个比较大的赛道,也是未来行业发展的一个方向,会越来越受重视。因为区块链的去中心化,原理上是密码学的一个协议,这种协议是不可篡改的,所以会得到更多人的认同。他比较关注IPFS方向的挖矿,这类型的公司本质上是在做分布式存储算力的建设建造,和比特币的挖矿不一样,没有那么高的耗能,主要解决的还是技术端的问题,如数据封装、存储、搜索等方面的应用。 比特币市场热度也拉动了整个区块链产业投资的新热情,不仅仅是在国内,在海外包括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GIC)、日本的软银集团(UK)、海纳亚洲创投基金(SIG)等国际知名创投机构都在近期频频出手,方向统一砸向了区块链的各个平台,从种子期到后期都有涉足。 从海外市场来看,欧洲大型比特币挖矿公司NorthernData也在上月底传出正考虑在美国上市。NorthernData总部位于德国,最大采矿设施位于罗克代尔,是世界上最大的挖矿公司之一。公司目前计划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融资5亿美元。知情人士透露,瑞士投资银行瑞士信贷将作为其主承销商。 深交所优化债券协议回购 提升交易便捷度 为健全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机制,提升深市债券基础设施服务能力,深交所对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进行优化,修订了原暂行办法,于3月2日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办法》。考虑到市场机构需要进行联网测试和账户报备等准备工作,为给市场各方提供充足准备时间,《业务办法》将于2021年5月17日起施行。 深市债券协议回购业务自2015年推出以来运行平稳有序,作为债券质押式回购的有效补充,为评级不足AAA的大部分债券提供了流动性支持。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优化协议回购业务安排,更好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深交所会同中国结算结合业务开展情况及前期市场反馈诉求,对深市协议回购交易结算机制进行针对性修改完善。 本次优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完善交易双方身份信息展示,提升交易安全性。优化前,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申报时仅能看到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无法直观获悉对手方身份。本次优化后,协议回购增加了交易双方交易商、交易主体、交易员等市场机构提前报备的债券交易账户信息作为申报要素,投资者达成交易前即可清楚掌握对手方身份,大幅提升交易便捷性,更好满足机构交易风险管理需要。二是提升交易执行便捷度与资金使用效率,提升投资者参与获得感。协议回购进一步适应前期市场需求,新增对质押券、续做交易对手方和续做金额进行变更的功能,同时采用投资者更为习惯的“一方发起、另一方确认”交易申报模式,并实现日间交收成功后的资金当天即可使用,进一步提高交收效率。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优化后的业务安排,深交所对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相关内容进行了适应性调整,形成新版主协议,并设置了6个月的实施过渡期,以确保新旧主协议平稳过渡,市场参与方需在过渡期内尽快签署新版主协议并完成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