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长期资金助力碳中和 建议扩大外币国债发行规模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投公司副总经理赵海英带来了两份提案,分别是关于引导长期资金助力碳中和以及扩大外币国债发行。其中,关于鼓励长期资金投资碳中和的提案与去年两会她提出的关于ESG(环境社会治理)投资的提案一脉相承,体现出她近两年对投资推动环境保护的关注。 未来五年是经济 转型升级重要窗口期 “责任投资”理念源远流长。据了解,在投资实践中,全球排名前列的主权财富基金挪威央行投资管理机构(NBIM)、加拿大养老基金(CPPIB)、中投公司等机构投资者也在主动融入推动环保。与此同时,世界一流公司越来越关注节能减排。由于数据存储等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大量电力,亚马逊、谷歌和脸书已成为2000年以来累计购买新能源发电量最多的企业。 赵海英表示,环保被投资界重视和强调的原因有三:一是新生代投资者的价值观正发生变化,希望在达到收益目标的同时做到有利于社会和环境保护。二是监管趋严推高公司违规成本,目前已有30余个国家和地区交易所提出了鼓励或强制性的ESG信息披露要求。三是ESG指标和绩效的正相关性逐渐被市场发现,比起发达国家,ESG在发展中国家的影响更为显著。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认识到,将ESG指标纳入投资决策可获得更高收益率。 赵海英认为,未来五年是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窗口期,我国应当从基础性工作入手,大力发挥市场机制,引导资金助力经济低碳转型升级。一方面,由监管机构引导、行业协会推动,共同完善碳排放信息披露指引。信息披露是实现碳中和的首要步骤和基础环节。碳排放、碳足迹定量信息披露是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重要短板。据中证统计,对照GRI全球标准,2019年我国仅有283家A股上市公司进行了企业环境影响披露,占比仅为7.5%。 另一方面,循序渐进完善电力、碳排放权、绿色电力证书等交易平台。在市场体系未健全前,可考虑将畅通企业直购绿电通道作为突破口。我国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头部企业迫切需要寻找绿色电力,但我国碳指标及绿证交易市场发展滞后。另外,电力市场存在较大地域壁垒和交易成本。在着眼长远完善市场机制的同时,畅通企业辨别和购买绿色电力的渠道或是短期内最为便捷的解决方式。 此外,她建议相关监管部门出台措施鼓励机构投资者将绿色投资纳入其评价体系,带动银行、保险等社会资本进入碳中和前沿科技领域,助力实体企业产业链绿色化。一是推动大型机构投资者改进投资理念,将碳中和主题作为投资策略考量,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二是鼓励引导资金支持重点技术行业。低碳能源替代和减排技术需要大量投资,例如储能和碳捕获技术都是实现碳中和的核心技术,但仍处于发展初级阶段。鼓励金融和投资机构根据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和需要,灵活利用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贷联动和债权等方式提供更大投融资支持。 扩大外币国债发行 提升全球资源配置能力 赵海英今年关于扩大外币国债发行规模的两会提案话题新颖,此前市场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并不多见。她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发达国家大幅宽松货币和财政政策,对我国经济金融稳定产生外溢效应,外汇资产保值增值面临更大挑战。当前我国经济显示出强大修复能力和旺盛活力,长期向好趋势进一步巩固。外汇储备连年稳定在3万亿美元以上,规模全球第一,海外资金对我国资产的配置需求旺盛。我国大国信用优势凸显。但中国外币国债市场发育尚不健全,体系仍不完善,难以满足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要求。 因此,赵海英建议,应当用好我国作为一个大国在国际市场上的良好信用优势,抓住时机、另辟蹊径,在外债水平和风险可控的范围内,扩大外币国债发行,完善市场体系,提升全球资源配置能力。除发行美元债外,还可以考虑发行欧元债、日元债和英镑债。 扩大外币国债发行规模有何好处?赵海英分析,一方面,我国外币国债信用好但发行量小、流动性低,扩大外币债发行有利于充分体现我国国际融资能力,增强我国外币债券吸引力。截至2020年末,中国外币主权债仅存19只个券,其中美元债170亿美元、欧元债80亿欧元。与经济体量和外汇储备规模相比,我国境外融资仍有很大空间。 “扩大债券发行规模、丰富可投资标的、增加债券期限类别有利于提升外币债流动性和市场深度,并提高外币国债的市场流动性,畅通跨境融资渠道,从而进一步增强我国主权债券的吸引力和海外融资能力。”赵海英称。 另一方面,我国外币债利率曲线尚不完备,扩大外币债发行有利于为中国企业境外融资提供“定价锚”,为完善新兴外币债市场作出贡献。当前我国外币主权债数量较少、券种不齐。这不仅导致我国企业海外融资难觅定价基准,也不利于新兴外币债市场加深扩容。 以美元主权债为例,我国现存个券13只,规模约170亿美元,期限仅有5类。同为金砖国家的俄罗斯现存个券22只,规模约1050亿美元。其他新兴国家中,墨西哥现存个券26只,规模约770亿美元,期限7类;巴西现存个券规模也达480亿美元。 此外,赵海英表示,我国正面临境外融资的大好时机,扩大外币债发行有利于多方共赢。海外金融条件宽松,我国发行外币债成本较低。过去4年我国发行的10年期美元国债收益率均低于1.5%;过去2年发行的10年期欧元国债收益率均低于0.5%,较短期限券种收益率甚至为负。同时,外国央行和金融机构对我国外币主权债需求旺盛。去年我国美元债认购量与发行量之比高于3.8倍,认购比高达4.55倍,投资者地域广泛覆盖亚洲和美国等。 赵海英认为,从对外投资和利用外资的整体结构看,我国对外资产大量投资于高流动性低回报的债券,而利用外资的主要形式是高成本的外商直接投资,这种结构在我国人均收入比较低的发展阶段是必然的,也是合理的,但随着我国人均收入增长,我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这种结构是不利于国家财富积累的,有必要进一步优化。因此,可扩大发行外币债的规模,降低利用外资成本。 不过,赵海英也强调,扩大外币债发行规模的同时,要提升境外投资能力,注重资产与负债的货币匹配和期限匹配。例如,可优化对外投资结构,适当增加配置海外股权类和实物类资产,推动国家财富保值增值。 又一省专项债注资银行计划落地 尚有1380亿额度待发 各地中小银行专项债渐次落地! 3月2日,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文件显示,2021年四川省支持中小银行发展专向债券(一期)将于3月9日发行,计划发行规模114亿元,用于补充省内4家城商行、7家农商行及10家农信社的资本金。 与广西、内蒙古两地相同,四川也选择使用了可转股协议存款工具,即募集资金以转股协议存款方式支付给用款银行(或农信社),在满足条件后进行转股。 至此,已有广东、浙江、山西、广西、内蒙古、四川6个省区披露中小银行专项债发行计划,发行规模合计620亿元。 惠及21家金融机构 根据披露文件,2021年四川省支持中小银行发展专项债券计划发行规模达114亿元,品种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全部为新增债券。 本期债券期限为10年,存续期第6~10年(2027~2031年)每年按发行规模的20%偿还本金,债券利息按半年支付。 资金用途方面,本次专项债募集资金由相关地市政府专项用于省内4家城商行、7家农商行及10家农信社的资本金。具体包括:长城华西银行、乐山市商业银行、自贡银行、雅安市商业银行、泸州农商行、达州农商行、宣汉农商行、万源农商行、乐山三江农商行、遂宁农商行、安岳农商行、盐亭县农信联社等。 其中,4家城商行计划使用专项债券金额较多,分别为:自贡银行30亿元、乐山商行19亿元、长城华西银行14.3亿元、雅安商行14亿元,合计占发行总规模的68%左右。此外,阿坝州农信联社、泸州农商行计划使用专项债金额分别达7亿元、5亿元。 “这个方案基本上是点、面都兼顾到了,方案既针对性地补充了几家规模稍大银行的资本金,惠及的银行数量也比较多。”有银行业分析师认为。 在这之前,去年12月披露的《关于四川省2020年预算调整方案及1至10月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称,经国务院批准,11月中旬财政部先行下达四川省支持化解中小银行风险专项债券额度114亿元。为加快推进专项债券支持化解中小银行风险相关政策落地见效,省政府拟新增举借专项债务114亿元,并全部转贷市县。 转股协议存款工具再现 据了解,“四川版”中小银行专项债将通过转股协议存款方式补充资本金,即募集资金以转股协议存款方式支付给用款银行(或农信社),在满足条件后进行转股。 以泸州农商行为例,该项目由省政府发行专项债后转贷5亿元给泸州市政府,由泸州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相关职责,并指定泸州市兴泸投资集团以转股协议存款的方式存入泸州农商行,实现专项债券补充该行其他一级资本。 泸州农商行方案还披露,对于转股类型的资本补充工具,地方政府原则上以持有到期为主,以还本付息的方式退出。如发生转股,则采用转让所获股权的方式退出,具体包括:1.经股东大会决策,使用银行未分配利润回购转股股权;2.由原股东定向转让转股股权;3.由当地政府出资增持银行股权。 同时,如果出现提前退出的情形,为避免资金闲置,原则上提前退出的收益用于认购泸州农商行发行的其他金融产品,并保持所认购的金融产品期限结构与专项债券剩余期限结构的匹配。 长城华西银行方案则明确,该行计划使用的14.325亿元专项债资金退出方式为市场化退出,即转股后债券存续期第6至10年,项目计划采取逐年转让一定股份,转让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同时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每年偿还专项债总额的20%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到第十年实现全部退出。 根据披露,四川省本期中小银行专项债的偿债资金来源为债券存续期内用款银行对应的贷款利息、中收等经营收入(用于支付转股前的协议存款利息)、转股后股利分红及专项债资金对应股份市场化转让所得。 两条注资路径各有优劣 截至目前,已有广东、浙江、山西、广西、内蒙古、四川6省区披露中小银行专项债发行计划,发行规模合计620亿元,共50家中小银行的资本得到相应补充。 整体来看,目前专项债注资中小银行的路径主要包括两条: 一是广东、浙江、山西采用的,由地方国资平台作为资金运营主体通过间接入股的方式注资,直接补充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其中,浙江与山西的专项债计划均只针对一家中小银行,分别为温州银行、筹建中的山西省级城商行;广东省发行的全国首单支持中小银行发展专向债券则惠及4家本地农信机构。 二是广西、内蒙古、四川采用的,通过转股协议存款的方式补充中小银行其他一级资本,转股后再转为核心一级资本。但三地的注资模式有细微差别,其中广西中小银行专项债募资主要投向当地农信机构;四川方案的近七成募资则投向当地4家城商行;而内蒙古发行的两期总计85亿元中小银行专项债仅用于分别认购内蒙古银行、鄂尔多斯银行的转股协议存款。 “两类注资方式各有优劣。通过本地国企间接入股的注资方式能够直接补充核心资本,同时新股东的进入也有助于改善中小银行公司治理,但审批程序可能比较繁琐;而转股协议存款的方式操作上相对简单,注资效率较高,但因为是创新工具,监管标准尚待明确,对中小银行经营机制、公司治理方面的改善作用也相对有限。”前述银行业分析师表示。 根据此前消息,2020年11月,国务院批准下达用于支持化解地方中小银行风险的新增专项债券额度共2000亿元,且分地区额度已全部下达,惠及18个省市。 这意味着,除前述6地合计620亿元中小银行专项债外,仍剩余12个省市、合计1380亿元额度的中小银行专项债尚待发行。 加快氢能产业发展 保障国家能源安全 今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石化(600028)总经理、党组副书记马永生准备了2份提案,主要涉及氢能产业发展、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等话题。 马永生表示,“建议加快氢能产业发展,在顶层设计、核心技术攻关、标准体系制定和产业政策扶持上加大力度,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另一方面,针对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话题,他认为,应多措并举持续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加强氢能产业顶层设计 2020年以来,国家先后印发《关于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的通知》《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各地积极出台配套规划和政策,推动氢能研发、制备、储运和应用链条不断完善。截至2020年底,我国燃料电池汽车保有量7352辆,建成加氢站128座,投入运营101座,仅次于日本,位居全球第二。 在马永生看来,目前,我国在副产氢纯化等技术上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供氢规模和燃料电池汽车总量仍然很小。我国氢能产业长远发展还面临一些问题。 具体来看,一是缺乏国家层面总体统筹和顶层设计,已出现产业雷同、低水平重复建设的苗头。二是在液态储氢等核心技术、高端材料、装备制造方面存在“卡脖子”风险。三是氢能管理体系尚未建立,行业标准、技术路线需要进一步探索研究。四是当前“绿氢”(风光水核电等非化石能源制氢)成本高,经济性利用较为困难。 对此,马永生建议:一是加强氢能产业顶层设计。坚持绿氢原则,重点围绕氢能交通、绿氢化工产业,超前加大高纯氢制备、加氢站、氢气储运设施、氢燃料电池等基础设施布局。 二是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围绕氢能全产业链产学研联合攻关,探索并推动氢能从制取、储运到应用全产业链技术提升和突破,尽快赶超国际先进水平。 三是加强标准体系制定。氢能全产业链管理涉及国家11个部委,需统筹推动,建立完整、先进的全产业链氢能规范标准。 四是加强产业政策扶持。明确财政、税收等多方面政策支持标准和支持时限,推动产业可持续发展。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马永生指出,需要高度重视的是,我国目前仍存在企业创新主体作用还不够突出、企业研发投入不及发达国家、企业承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不及高校院所、在国家科技创新平台设置和项目立项上企业参与度相对较低且话语权较小、制约企业创新的体制机制障碍亟待破除等问题。 为了持续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马永生建议:一是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针对行业特点,提出指导性研发投入强度意见;持续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并加大落实力度;以允许一次性计提折旧、配套支持资金、税收优惠等方式,支持工业试验装置建设;依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平台,鼓励企业研究院所牵头承担基础研究项目,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力度。 二是支持企业牵头国家技术创新体系建设。针对涉及产业应用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重大科技项目,由企业牵头提出指南建议,以企业为项目决策和组织主体,打造若干行业创新领军企业;鼓励在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等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吸纳更多企业参与,提高大科学实验装置与产业需求的结合度;支持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创新联合体、实体型创新联盟等国家级创新平台,加快探索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鼓励企业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创新管理体制机制。 三是完善科技人才引进、评价和激励政策。拓宽企业高端人才引进渠道,支持企业自建高端人才引进平台,在薪酬、落户、子女就学就业等方面给予政策便利和倾斜;研究制定容错规定,让科技管理干部、科技人员大胆搞创新;建立以市场为主要导向、质量为主要标准、符合创新规律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基础研究以同行评价为主,应用型成果主要采用市场评定方式并适当延长报奖成果的应用年限;加大对国有企业科研机构薪酬总额倾斜力度,对国有企业研究院放宽工资总额限制,实施市场化薪酬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