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宁波建工(601789)与和邦投资工程合同无效
宁波建工(601789)19日晚间公告,2015年1月19日,公司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据判决书,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宁波建工与和邦投资于2011年7月2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和邦投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宁波建工工程款71,184,996.5元(已扣除和邦投资垫付的水电费873,616.5元)。宁波建工对和邦二号 工程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宁波建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和邦投资移交已完工程及工程资料,撤离工程项目相关人员、物品及设备。驳回宁波建工及和邦投资的其他诉讼及反诉请求。 资料显示,2011年7月25日,公司与和邦投资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公司为和邦投资开发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潘火片区和邦二号 项目提供工程建造服务。和邦二号 工程于2011年9月12日开工,目前已对该项目地下一层梁板进行了浇注,由于和邦投资未能按照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其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和邦投资立即支付工程款及相关利息。 公司表示,已对涉案项目应收账款单独计提了坏账准备,如公司收回该项工程款,则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较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