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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规范本市住宅维修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

2024-8-30 11:16|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302| 评论: 0

摘要: 8月29日,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规范本市住宅维修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内容涉及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新规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 ...
8月29日,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规范本市住宅维修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内容涉及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新规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

《规定》进一步明确市、区房管部门、市物业中心各单位承担住宅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相关工作的具体职责。

同时,《规定》进一步细分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同住宅类型维修资金的首次归集原则,分别对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售后、公共建筑设施、机动车停车库以及非居住房屋的归集标准进行了明确。

其中,商品住宅房屋维修资金归集标准,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计价。公有住房售后房屋维修资金归集标准,按照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包括房屋维修资金、电梯水泵大修更新资金、街坊公共设施管理维修资金),三项资金合并使用。

另外,《规定》重申住宅维修资金的交纳手续,按新建房屋首次归集、维修资金续筹方式分别进行了说明。

其中,新建房屋首次归集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土地权属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和维修资金产业分户清册等资料,出具交款通知书。建设单位凭交款通知向专户银行交款后,凭交款凭证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已开通业主大会账户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新建房屋的维修资金交存至该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账户。

2019年3月1日前完成首期维修资金交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后起15日内,垫付尚未出售商品住宅中原应由物业买受人交纳的维修资金,交存至所在区的维修资金专户。

维修资金再次筹集的,管理规约中应当明确维修资金日常补充筹集规则。小区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30%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规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采取一次性或分期方式再次筹集维修资金。属地街镇应根据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小区清单书面通知相关业主委员会,督促其按照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启动再次筹集程序,或召开业主大会就再次筹集事项进行表决。

此外,《规定》还完善了业主大会账户的开户行选择、账户的开立、账户的变更及账户的注销等流程,新增商品住宅业主大会账户资金管理模式。

其中提出,业主大会可以选择自行管理或者委托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账户资金。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账户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资金增值存储方案,也可以委托代理记账等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服务。

业主大会选择委托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代管业主大会账户中资金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委托专业机构提供资金增值、换届审计、年度审计、工程审价、代理记账等服务。

《规定》还规范了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使用维修资金的流程,完善维修资金实施方案的内容、业主大会成立前及成立后的维修资金使用程序、支取维修资金书面材料。

其中,关于资金使用,《规定》明确,业主大会可以决定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直接使用维修资金的金额,直接授权的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应由业主委员会和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对授权物业服务企业直接使用维修资金的工程任务单进行核对。

维修资金的实施方案应包括工程名称、实施范围、预算资金金额、分摊范围及面积、施工单位选择方式、施工管理、工程验收、实施时间等内容。

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为,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由居民委员会将实施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天,征求相关业主意见,补充完善后经全体业主或者部分共有部分的相关业主表决通过后,根据表决结果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单位组织实施。业主大会已成立的,业主大会应当依据表决通过的实施方案,确定施工单位。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和施工单位应当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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