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业内人士眼中,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业务最有望成为保险资管公司资产证券化的业务平台。资产证券化对于当前中国融资成本高涨、信贷存量规模巨大的中国信贷市场而言具有不可取代的作用。 保险资管公司SPV身份“正名” 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由于监管方的不同分为三类:一是银监会审批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二是证监会审批下的券商资管专项资产证券化和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资产支持票据,而前两类更接近于实际意义的资产证券化。随着资产证券化窗口打开以及市场的不断成熟,资产证券化的主管单位纷纷向市场释放放开审批的信号。 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今年1月,有关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征求意见稿开始征求意见,据保险资管业内人士透露:“此次出台的《监管口径》相当于细则。” 事实上,保监会曾于2013年8月公开表示,鼓励保险公司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作用和资金融通功能,积极探索服务实体经济的新模式,包括支持保险资金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一位资管业内人士分析:“《监管口径》意味着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证券化发行人(SPV)身份‘正名’。” 《监管口径》对使用范围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作为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受托人,按照约定从原始权益人受让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得基础资产,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发行收益凭证的业务活动,适用《监管口径》。 此外,受托人开展试点业务,应当符合《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有关受托人的相关规定,获得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在具体项目资产支持计划投资的基础资产要求中,在对接资产上,资产种类限于信贷资产(企业商业贷款、住房及商业性不动产抵押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信用卡贷款、汽车融资贷款)、金融租赁应收款和每年获得固定分配的收益且对本金回收和上述收益分配设置信用增级的股权资产。其中,股权资产的信用增级方式包括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 另外,在支持计划的交易结构要求中,《监管口径》亦明确提出了8项要求,包括结构简单明晰,募集资金投向基础资产的路径清晰,不存在两层或者多层嵌套;原始权益人具备持续经营能力,能够保障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无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建立资产隔离机制,确保支持计划财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受托人、托管人、受益凭证持有人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的固有财产;建立相对封闭、独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机制;建立托管机制,托管人具备保险资金托管资质;建立基础资产管理机制,委托原始权益人或其他有业务资格的机构履行贷款服务等职责等。 还有保险资管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提出,业内也很关注《监管口径》中提出的股权计划,即明股实债的资产项目。不过,他强调:“流动性和融资成本问题还限制着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发展,如果能解决流动性问题,更值得期待。”(侃股网) 政策放开时间窗口 目前,保险资管公司可发行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不动产计划、保险资管产品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四项工具中,前三项均实行注册发行制,只有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仍实行审批制度。不过对比前三项,项目资产计划则有更大的创新空间,上述资管业内人士表示:“项目资产支持计划或将成为今年下半年保险资管领域业务创新的主题。” 对于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保监会的监管初衷是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不只是简单的债务融资工具,其中的基础资产不只是抵押物,而应当自身具备现金流,并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 新华资产此前曾发起设立业内第一单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业务,该单计划的项目融资方为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资金方为新华人寿。其交易结构为:东方资产将持有的一系列不良债权资产打包组合,通过新华资产发起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并由新华人寿出资参与认购。该单计划的协议收益率为6.8%,期限为10年,100亿元的资金来源于新华人寿近期售出的一款资产挂钩的万能险。认购资金则全部用以受让东方资产的不良资产包。 另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多家保险公司均在备战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对于保险资管公司而言,随着收益率的全面上升,以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为基础开发的资管产品,不仅在保险资金的配置上较有意义,还可以吸纳其他外部资金,进而为保险资管公司提供更多的管理费收入。 此前,曾有保险资管内部人士告诉本报记者:“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很可能在下半年获得实质性进展。” 实际上,中国的资产证券化正面临着这样一个时间窗口,政策方面,监管部门释放的改革信号基本上可以确定今年下半年将是资产证券化“开闸放水”的契机,而这其中最主要的是审批制改备案制,事前监管转向事后监督。 鉴于资产证券化在中国还处于试点阶段,而且产品和投资者的成熟程度远逊于西方发达国家,而且中国整个债券市场仍然没有实现完全的注册制,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除了由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资产证券化票据之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证监会发行的权益类产品资产证券化执行的都是审批制,整个审批流程复杂且耗时,最常见的时间周期为5~6个月。 审批制尽管有利于控制产品风险,但审批效率问题导致权益发起人以及发行人可能会错失发行的最佳窗口,而且不利于培育合格的成熟投资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