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宝股份(002104)与握奇公司"交手"经过
【2017-11-16】 2014年10月13日,恒宝股份收到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握奇公司向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侵犯其专利权,要求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人民币100万元及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2015年2月18日,握奇公司因自身原因主动撤诉。 2015年2月26日,握奇公司再次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其对"一种物理认证方法及一种电子装置"发明专利享有专利权,被告恒宝股份制造、销售的多款USBKey产品落入了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6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产品。同时,被告使用该被诉侵权产品进行网上银行转账交易涉及的物理认证方法还落入了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构成方法侵权。请求判令恒宝股份赔偿其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2015年10月,案外人郭丽娟就该专利的权属争议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握奇公司,不久后该案外人自行撤诉。 2016年4月7日,恒宝股份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供的握奇公司关于《增加诉讼请求额申请书》,握奇公司提出将诉讼请求的赔偿金额由人民币1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5000万元。 2016年6月16日,案外人赵永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对涉诉专利提起了无效申请。 2016年8月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本案合议庭认为本案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将此案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委员会审理。 2016年10月25日,案外人郭丽娟就该专利的权属,再次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握奇公司提起了诉讼,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中止程序请求书》,使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程序中止。 2016年12月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行一审判决,判处恒宝公司赔偿原告握奇公司经济损失4900万元,赔偿原告握奇公司诉讼合理支出100万元,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并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原告握奇公司发明专利权的涉案行为。 2016年12月21日,恒宝股份就一审判决结果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上诉人恒宝股份对被上诉人握奇公司涉诉发明专利不构成专利侵权,驳回被上诉人握奇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7年11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载明,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人就上述专利权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2017年11月10日,握奇公司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专利权部分无效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了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