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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线传媒公布2012年年度报告:基本每股收益1.29元,稀释每股收益1.29元,基本每股收益(扣除)1.22元,每股净资产8.2484元,摊薄净资产收益率16.59%,加权净资产收益率16.59%;营业收入1033855314.50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310219934.59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293132318.28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1988846130.06元。
本公司2013年1季度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688.85万元–8,280.3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90% -320%,净利润同比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公司的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在2013年1季度仍然取得了较好的票房收入,影视剧收入大幅增加所致。
董监事会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截止201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41,12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1股,合计转增股本265,232,000股。转增股本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506,352,000股。同时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4.00元(含税),共计96,448,000元。
二、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三、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四、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 201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向股东大会提议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关于2013年度审计费用,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审计工作量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
五、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六、《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公司拟将注册地址由:北京市东城区方家胡同19号340室变更为: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1号37号楼11105号。
七、《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的议案》;
八、《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2013年3月29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以上有关事项。
关于举行2012年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的公告
公司定于2013年3月11日(星期一)下午 15:00 至 17:00 时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上平台,举行 2012 年年度报告网上说明会。本次网上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陆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http://irm.p5w.net) 参与互动交流。
2012年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2013年3月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2年度报告。为使投资者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2012年度报告全文》、《2012年度报告摘要》于2013年3月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
重大诉讼公告
2013 年3月7日,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线影业”)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等资料。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 1: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华旗”)
法定代表人:刘光伟
被告 1: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长田
被告 2: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长田
被告3:北京影艺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曦
被告4:北京真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铮
(二)案件基本情况
1、原告认为公司故意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暗示、明示两部片子的关系,故意将《人再囧途之泰囧》与《人在囧途》进行对比,是《人在囧途》的续集、升级版,将《人在囧途》的成功转移到《人再囧途之泰囧》上,构成不正当竞争。
2、原告认为公司在全国各地的宣传广告中,直接、大量、无数次擅自使用《人在囧途》特有的名称。
3、原告认为将两部电影进行比对中发现,无论电影名称、构思、情节、故事、主题还是台词等N处,两部电影实质相似,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4、原告认为根据公证的中国电影报显示,截止2013年1月27日,公司票房是12.52亿元人民币,上映期间,公司股票大幅升值。根据公司等公开的消息,公司获利43%,即5.38亿元。
(三)诉讼请求
1.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侵权;
2.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亿元人民币;
4.承担本案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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